关于武义县中医院医疗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武义县财政局 2024-11-21 10:23:03

一、项目编号:2024CG024

二、项目名称:武义县中医院医疗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三正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星星村前丁小区26幢南

被投诉人1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武义县分中心

地址:金华市武义县武阳中路2号建行12楼

被投诉人2武义县中医院

地址:金华市武义县武阳东路186-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三正家具有限公司对武义县中医院医疗家具采购项目(编号2024CG02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当要求绍兴市柯桥区鑫达文件柜制造有限公司、合肥邦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质疑答复阶段,采购代理机构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武义县分中心答复称,评标委员会详细审查了两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及货物清单明细,其中绍兴市柯桥区鑫达文件柜制造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里提供了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两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合理。投诉答复阶段,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再次确认绍兴市柯桥区鑫达文件柜制造有限公司、合肥邦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报价均符合报价的合理性要求,上述两家公司毋须另行提供书面报价澄清说明。投诉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此也进行了确认。投诉人未能提供其他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的评审过程存在“发表倾向性、排他性、诱导性言论,或者串通、干预其他评审专家评审”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的主张难以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专家是否独立打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故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满足资格要求供应商的“生产交货能力”、“样品”这两项客观分评分一致,并无不当。另,根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显示,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存在“发表倾向性、排他性、诱导性言论,或者串通、干预其他评审专家评审”的行为;且现有法律规定等未要求主观分必须不一致,被投诉人答复“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等属于主观分,每位专家独立评审对每家投标单位的评分不尽相同,偶然几项评分相同或接近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评标过程中各位专家在独立打分的情况下能打出统一的分数吗?现场是否有专家在引导打分呢?评标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呢?”但未能提供相关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或者明确的线索指向。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绍兴市柯桥区鑫达文件柜制造有限公司、合肥邦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华展家具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串标。投诉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相关采购资料进行复核,确认在对本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中没有发现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问题,所以无法认定本次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投诉人主张“他们三家是否存在串标的行为呢?”并提供了合肥邦融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鑫达文件柜制造有限公司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截图,专家1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但未能提供相关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或者明确的线索指向。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此项主张难以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武义县中医院医疗家具采购项目(编号2024CG024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武义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信息:

  • 关于武义县中医院医疗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pdf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